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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田赋

田赋是中国农村最古老的税种,是历代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。

北宋以田亩人丁为基数计税,称田赋 田赋分为夏税、秋粮、丁身3项。元代沿袭宋制。

明代洪武年间(13681398),在吴地实行重赋政策,三吴田赋甲天下,元荡村域所在的吴江县赋则(田赋税率)属甲等。永乐年间(14031424),征收苏州的秋粮每亩98升。宣德五年(1430),田赋分夏税、秋粮、荡泾钞、户钞等,另有额办、坐办、杂办等杂赋。嘉靖年间(15221566),田赋合并改征米、银两项,半征本色米,半征折色银。万历九年(1581),赋、役合一,以银代役、按亩计税。至明末,田赋亩征本色米0.1968石,折色银0.1194两(旧制,16两为0.5千克)。

清代初期,承袭明制,实行摊丁入亩法。康熙五十一年(1712),田赋征收粮食(称本色)和银两(称折色)两种。将丁银定为常额,平均摊入田赋征收,称地丁 地丁银分上忙、下忙,在吴江称忙银 由水路直运京城,供官员、军队食用的赋粮,也称漕米 乾隆三年(1738),农民除征收忙银” “糟米外,加摊人丁银、徭里银、匠班银及漕运水脚钱等。光绪二十四年(1898),土地经丈量后,田赋征收归县办,属于土地业主发给田单,由业主持单赴柜完纳,称自封投柜;凡属于租业者,由官府派人赴乡征收。

民国元年(1912),莘塔田赋沿用清制,科则分三等九则(按田地优劣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每等分上、中、下三则,为九则)。地征漕米,丁征银,一律按亩课征。将田赋折银圆交纳。折征银圆并增收附税,教育、建设、警备、自治等各种经费均取征收的田赋。民国5年,田赋的征额为:忙银每两折正税(国税)1.8元(银圆),其中附税0.3元。漕米每石折正税4元(国税3元、省税1元),附税(县税)1元。民国17年,田赋划为地方税。县财政局规定租业、自业田赋一律持单自行赴柜交纳。民国18年,元荡村域田赋附征项目有普及教育费、筑路费、县地方费、保卫团费、农业费、县区内务费等。民国238月,复称田赋,取消正、附税各项目,统一划分为省税、县税。元荡村域农户每亩平均负担0.73元,人均2.97元。民国2730年,莘塔地域是沦陷区,停征赋税征军米。民国31年,日伪政权重订科则,以米计征,有六种税率,最高每亩征米1斗。民国358月,抗日战争胜利后,以战前田赋及其附加核定赋元额,赋元折征的比率逐年提高,实际税率也随之增高。民国37年,元荡村域所属的芦墟区每亩征稻谷0.446石,按每石54千克计算,税额为24.1千克。

二、农业税

新中国成立后,废除田赋,国家开征农业税,又称公粮。公粮分基本公粮、累进公粮两种:基本公粮按每赋元全年征稻谷40千克,公草20千克,分夏秋两季征收;累进公粮分4级,按每户赋额的多少计征。公粮由业主(土地出租户)负担,佃户(土地入租户)代缴。19509月,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,以户为单位,依人均年收入粮食多少分别确定税率,分40个税级,人均年收入75千克为免征点。最低税率3%,最高税率42%。随正税额带征地方附加,附加率为正税的13%,农业人口平均每人负担146千克,每亩平均50.5千克。

1951年秋,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,废除赋元制,清丈土地,以市亩为单位计算产量,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。为适应土地改革后各阶层的负担能力,取消起征点,最低税率8%,最高税率30%,地方附加20%。195210月,恢复起征点,税制改为24级,最低税率7%,最高税率30%,并取消地方附加。19533月起,结合统购统销征收农业税。元荡村域平均计税亩产217.5千克,5年不变。1955年,实行粮食定产、定购、定销到户,农业税纳入三定合同交粮。由粮食部门协助完成。1956年,五一高级社缴纳公粮32.43万千克,折缴农业税57471元,占农业总收入的18.5%。1957年,五一高级社缴纳公粮32.44万千克,折缴农业税57427元。1958年起,废除累进税制,采取地区差别税率,吴江县划分5个片分别确定税率,最低税率18%,最高税率24.5%,平均税率21%。1959年,农业税以生产大队为计征单位。是年,五一大队缴纳农业税57171元。1961年,调减常年总产,并较大幅度调低税率,吴江县平均税率12%,地方附加率由上年的13%减为10%,自留地免征农业税。1962年,以生产队为基本纳税单位,税率稍作上调,吴江县的农业税平均税率由上年12%调为13.39%。1970年,五一大队缴纳农业税18191元,占农业总收入6.2%;西岑大队缴纳农业税9874元,占农业总收入6.8%;南灶大队缴纳农业税10678元,占农业总收入6.8%。1979年,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制,凡人均收入低于6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。是年,五一大队缴纳农业税18174元,占农业总收入3.7%;西岑大队缴纳农业税11071元,占农业总收入4.9%;南灶大队缴纳农业税11711元,占农业总收入4%。

1983年,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,在农村经营管理、资金结算部门的配合下,由乡财政所将农业税款分解落实到承包户,列入村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,由粮食部门在农户售粮时扣除。1985年,农业税征收制度改革,取消粮食统购,实行合同定额。农业税改为全部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(30%统购价、70%超购价)折征代金。1986年,荡西村缴纳农业税22642.8元,西岑村交纳农业税15294元,南灶村缴纳农业税17760元。1988年起,莘塔乡财政所配备农业税征收员,农业税由财政所负责征收。1993年,荡西村缴纳农业税4.94万元,西岑村缴纳农业税2.6万元,南灶村缴纳农业税2.51万元。2000年,荡西村缴纳农业税8.08万元,西岑村缴纳农业税2.99万元,南灶村缴纳农业税2.62万元。2001年起,吴江市实行农村税费改革,农业税以村先征后补,不平摊到种粮农户,农民实际承担农业税率为零。

200611日起,元荡村与全国农村一样取消农业税。

三、粮农补贴

2006年起,国家对种粮农户实行现金补贴(简称粮农直补)。是年,元荡村水稻种植面积1036亩,每亩补贴81.5元,补贴种粮农户8.44万元。2011年,国家对种粮农户补贴实行调整。是年,元荡村水稻种植面积736亩,每亩补贴103.4元,补贴种粮农户7.61万元。2014年,国家对种粮农户补贴再次调整,每亩补贴118元。20142016年,元荡村每年水稻种植面积678亩,三年补贴种粮农户24万元。至2016年,国家对元荡村种粮农户共补贴89.05万元。